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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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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后房产和债务怎么分割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2-09-20 14:09:39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难以维持好夫妻关系,面对生活的琐碎最后选择了离婚,那么,离婚要怎么处理房产和债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婚后房产怎么处理

1、婚后买房离婚房产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民法典》,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2;

张某某与安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张静系张某某与安某某之子。2003年6月2日,张某某与某某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典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安某某、张静向东典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其三人共有的某市某路28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由公证机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乙方(张某某、安某某、张静)不依约履行债务的,由甲方(东典公司)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按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若抵押房地产(当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合同最后落款处有张某某与安某某的签名与印鉴,同时张某某代张静签名并盖章。该合同于签订当日经公证处公证。东典公司按约向张某某支付出借款项,但张某某未按时还款。为此,某区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一份,东典公司在持该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安某某提出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经笔迹鉴定,结论为合同上安某某的签名确非安某某本人所签。东典公司又得知,张某某与安某某已于2003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该院未再继续执行,东典公司遂起诉至原审法院,以其有理由相信系争合同为张某某、安某某、张静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张某某、安某某、张静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某区公证处以安某某签名非本人所为为由,对(2003)某静证经字第某某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返还借款及赔偿利息,对东典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东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某、安某某返还东典公司借款并偿付利息。

【审判】

一审判决: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东典公司借款10万元;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典公司利息损失4500元;

三、驳回东典公司其余诉请。

二审判决:

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4)某民三(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某、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东典公司10万元;

三、张某某、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典公司利息损失4500元;

四、东典公司要求张静返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处理房产和债务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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