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离婚律师

王成军

六安离婚律师

三一解读
18805649108

律师文集

王成军

联系我们

  • 姓名:王成军
  • 手机:18805649108
  • 邮箱:271191422@qq.com
  • 证号:13415200810380016
  • 律所: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
  •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高速财富广场八楼801-802室

离婚赔偿的条件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1-07-08 15:07:27

  一、流产期间离婚要给赔偿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流产。如果流产是自然流产的话,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给予赔偿。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

  1、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3、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由此所产生的离婚,必须与一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另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同时一方必须无过错。

  法律依据: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律师微信
六安离婚律师

扫一扫关注我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王成军 王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