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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离婚可以跟第三者索赔吗?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2-03-29 16:03:49

  在当今社会,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受到的诱惑越来越多,很多人在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这样造成了一个家庭的毁灭,那么,无过错方离婚可以跟第三者索赔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赔偿可以向第三者索赔吗

  1、夫妻离婚的时候不可以向第三者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受伤害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无过错方离婚索赔的诉讼时效

  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由于对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可以在婚后任何时候提出,有人认为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自己决定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另外,司法解释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

  案例:

  原告龙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国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诉称,龙某与卜某于2006年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在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基本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再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争吵不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使双方从痛苦中解除出来,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龙某和卜某离婚;2、诉讼费由卜某承担。

  卜某辩称,卜某与龙某是在2005年初认识的,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龙某在结婚前要求卜某借钱给他做生意。卜某在婚前先后拿出自己和朋友的钱总共借了45000元给龙某。由于龙某没有按承诺还钱,造成卜某也无力还钱给朋友,朋友也不再借钱给卜某。龙某认为卜某已经没有利用价值,从而萌生了离婚的念头。龙某去常平镇工作时与第三者同居,很少回家。2008年第三者怀孕,龙某向卜某提出离婚。卜某现同意离婚,并请求判令:龙某赔偿卜某20000元精神损害。

  经审理查明,龙某和卜某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没有提交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龙某称双方婚后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卜某称结婚后不久,龙某在外有第三者,导致双方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破裂,并提供录音予以证明;卜某故要求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录音,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龙某与卜某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日常生活中又不注意沟通,现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卜某称龙某结婚后不久即与他人同居,并提供录音予以证实。龙某否认录音中的男方为其本人,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录音反映的内容,本院依法认定龙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卜某要求龙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酌定10000元为宜。卜某走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龙某与卜某离婚。

  二、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卜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三、驳回卜某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共计450元,均由龙某承担;其中龙某已预交300元,卜某已预交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离婚的时候不可以向第三者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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