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离婚律师

王成军

六安离婚律师

三一解读
18805649108

律师文集

王成军

联系我们

  • 姓名:王成军
  • 手机:18805649108
  • 邮箱:271191422@qq.com
  • 证号:13415200810380016
  • 律所: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
  •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高速财富广场八楼801-802室

离婚补偿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1-08-20 10:08:06

 一、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

  我国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在离婚时,是不同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不用就青春损失费进行赔偿的,但一方有法定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补偿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

  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3、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4、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三、离婚补偿请求权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关于离婚补偿问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补偿?比如夫妻一方辅助另一方读研、考博,出国深造,并单独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重担,但另一方学成后提出离婚,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请求补偿时法院应如何支持?因此,在一些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如何使用补偿规定,在实践中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俄罗斯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还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微信
六安离婚律师

扫一扫关注我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王成军 王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