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离婚律师

王成军

六安离婚律师

三一解读
18805649108

律师文集

王成军

联系我们

  • 姓名:王成军
  • 手机:18805649108
  • 邮箱:271191422@qq.com
  • 证号:13415200810380016
  • 律所: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
  •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高速财富广场八楼801-802室

没有完成销售基数就不给销售人员发工资,用人单位这样作合法吗?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15-02-05 17:02:42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都规定: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基数,如不能完成该销售基数,则不给销售人员发工资。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不论其是否完成销售基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工资。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在工资分配方面,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完成了销售基数。

   

律师微信
六安离婚律师

扫一扫关注我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王成军 王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