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1-07-01 15:07:07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男,白族,XX年X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 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存款xxxxxxx,xxx分行开户,xxxxxxx存入;
2、 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xxxxxxxxxx,账号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xxxxxxxxxxxxxx(相关财产)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