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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夫妻应该是在家庭生活当中共同面对家庭的难题,并且携手渡过,但是有少数夫妻中会有一方因为各种因素失踪,下落不明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起诉离婚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配偶出走,逃避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或者配偶因为其他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下落不明,无法承担家庭责任,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配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当事人有两种途径解除原有婚姻关系:
(1)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后,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满后未出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
(2)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失踪的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解除,无需另行进行离婚诉讼。
三、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下落不明由剩下的一方进行偿还,除非可以证明该债务并不属于其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负担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案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男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女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遗失于1993年1月补办结婚证。
1992年1月生育大女儿,1993年11月生育小女儿,现均已成年。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婚后经常吵架相骂,女方喜欢在外打牌赌博,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破裂。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女方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2年1月生育一女,1993年1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1月2日生育次女,现均已成年。
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故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双方已结婚三十余载,共同育有两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以和好夫妻关系为宜,且男方亦未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男方要求与女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女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男方要求与女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述的可以知道,配偶出走,逃避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或者配偶因为其他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下落不明,无法承担家庭责任,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