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1-08-30 11:08:04
以房产为例,如果被征收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征收补偿款作为对被征收人所受损失的补偿,应当属于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这部分补偿款仍应当归属于该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征收的房产系共同财产,那么征收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征收拆迁所得的临时安置补偿等,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