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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婚前债务?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2-02-23 09:02:04

  婚前债务顾名思义就是结婚前的个人债务。夫妻如果离婚后是要先分清楚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然后进行分割,那么,具体该如何认定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婚前债务如何界定

  婚前债务是指结婚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界定婚前债务时,主要看债务产生的时间是不是在结婚登记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4日,唐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唐某玉。同年9月16日,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有一项特别注明:欠镇宁自治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与唐某无关。

  由于向某未能及时还款,镇宁信用社起诉唐某与向某连带偿还该笔借款,镇宁法院因此对唐某的工资进行执行还款。唐某不服,向镇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向某支付唐某偿还镇宁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111,271元。

  向某辩称,该笔借款是原告的婚前债务,而且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已经偿还完毕。同时,原告未曾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原告唐某同被告向某虽然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向某名下的房产归向某所有;欠镇宁自治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与唐某无关。”但该约定中“欠镇宁自治县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与唐某无关”的约定项,基于原告唐某与被告以装修房屋名义贷款,其中贷得的款项中80,000元并未用于装修房屋,而是用于偿还原告唐某个人婚前债务的事实而无效。

  镇宁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分别作出(2017)黔0423执2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黔0423执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唐某和向某的工资收入均扣划到开户银行为镇宁信用社同一账户(账号:2369010201262100010534)。原告唐某提供的还款记录不能证实已偿还镇宁县信用社的111,271元是原告唐某一人偿还的事实。

  以上,原告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原告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追偿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婚前债务是指婚前产生的债务。个人婚前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界定婚前债务,需要确定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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