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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要怎么进行离婚赔偿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纠纷中如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1、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
2、若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过错方当事人予以赔偿,但无过错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或离婚后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离婚时,若无过错方做为原告,则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损害赔偿,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
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原告(女方)诉称:2008年“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琐事,双方频繁地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濒于破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从2010年2月开始,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原告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一、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亲子鉴定”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解释在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证据,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婚姻法》的规定是不周延的,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比如本案中婚外生子的情况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如此一来,法院的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害就失去了直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似乎只能依据侵权法的一般法理进行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小孩出生后,一直带着小孩在娘家居住至起诉之日。2010年1月份,被告父母察觉孙子不象其儿子,因此对孙子的身份产生怀疑,其后让儿子向媳妇提出做亲子鉴定,但原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随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多方周折,原告最终同意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最后,法院判决: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为小孩支付的出生费、医疗费、保姆费、抚养费和亲子鉴定费等3万余元,赔偿被告离婚精神损害费1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由上可知,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夫妻离婚为基础,同时离婚时一方应当有过错,然后通过诉讼进行。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