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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的优越性与消极因素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18-07-26 10:07:15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1、有限责任制度是获取投资利益、限制投资风险的最有效形式。

  它避免了因公司负债过多而使股东个人财产受到无限追偿的危险,从而使股东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

  2、有限责任制度是募集社会资金、兴办大型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的有效手段。

  3、有限责任制度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方式的要求。

  它使那些拥有资金的人能够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从而使自己的资金进入经营流转,既避免了社会资金在所有者手中的停滞和浪费,又增加了资金所有者的经济效益,较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密不可分的无限责任制度,更能有效地提高社会经济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

  正因如此,在当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二、有责任制度消极因素包括:

  1、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

  股东做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出资额的股息或红利。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或破产,股东却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损失却要由毫无过错的债权人承担,可见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却对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

  2、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谋取违法利益创造了机会。

  公司的运行是靠人来实现的,这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影响。股东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已谋取非法所得,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尤其是在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谋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及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对于以上行为,若仍片面强调有限责任制度,则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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