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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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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jnhyjtlaw.com/ 时间:2021-07-01 15:07:18

一、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袭示自愿同意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协议解除。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望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孩子,自不必说;同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也应达成一致意见。

这是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方式所应具备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反之,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

处理等事项末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末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同人和外同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己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二、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特区居民、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手续,这一点,与国外如日本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结婚登记是在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办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该使(领)馆依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内办理,但是如果驻在国不承认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书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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