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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婚姻财产中,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工伤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
韦某因工伤获赔20万余元,这笔款由妻子代为领取、保管并用于购置房产。2013年年初,双方协议离婚。之后,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妻返还工伤赔偿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3年3月21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支持韦德福请求的判决。
2005年3月,韦某在广东江门市务工时因工伤致残,其妻吴丽代表他与用工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韦某20.8万余元。吴丽领取后一直保管这笔赔偿款,部分用于生活费开支。
2006年,夫妻俩商量后用这笔赔偿款加上其他积蓄在罗城天河镇购买一宗宅基地,建起一栋三层楼房。
2011年9月,韦德福与吴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仍由吴丽居住。2012年12月,韦德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吴丽返还其工伤赔偿款19.2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专属性,应归其所有。虽然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赔偿款已被用于购买宅基地建房,但也不能改变该款的专属性。因此,两人共同购买宅基地所建的房产,其价值中包含韦德福一方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俩在协议离婚时,未对韦某一方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韦德福要求返还其工伤赔偿款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从中扣除韦德福受伤后的日常生活费开支。
3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吴丽返还韦某工伤赔偿款19.2万余元,该赔偿款先从两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价值中扣除,余下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工伤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